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
| 索引号: | 1115210001159035X0/202307-00004 | 组配分类: | 减税降费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: | 市财政局 | 主题分类: | |
| 名称: |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| 文号: | 无 |
| 成文日期: | 2023-07-03 | 发布日期: | 2023-07-03 |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
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,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67号),现将符合《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》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:
一、对烷基化油(异辛烷)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。
二、对石油醚、粗白油、轻质白油、部分工业白油( 5号、7号、10号、15号、22号、32号、46号)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。
三、对混合芳烃、重芳烃、混合碳八、稳定轻烃、轻油、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。
四、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。
五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本公告所列油品,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,不再进行税收调整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23年6月30日